《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八条下列政府采购事项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一)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二)应当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的;(三)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四)延长长期采购合同期限的;(五)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增加采购合同标的的;(六)延长采购中止时间的;(七)终止采购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八条下列政府采购事项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一)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以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二)应当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的;(三)采购进口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四)延长长期采购合同期限的;(五)在采购合同履行中,增加采购合同标的的;(六)延长采购中止时间的;(七)终止采购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网发布内容已拥有版权或授权。如需转载,须获得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及作者姓名,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准确性。否则,将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版权合作邮箱:liuhui#caigou2003.com(发邮件时#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