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华澳盛世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
被投诉人: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A座(深圳交易集团总部大楼)27楼
相关供应商:广东佳居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片美路138号1号楼101室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大学橱柜衣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3000205,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7月27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公共资源
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采购人香港中文大学(深圳)(以下简称“采购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广东佳居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居乐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的各分项合计价格之和与投标总价不一致,佳居乐公司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计算其投标总价,致使其投标文件内容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投诉事项2:佳居乐公司的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制造商名称”,共存在81项负偏离,应按“技术要求偏离情况”一般参数负偏离一项扣分处理。
投诉事项3:佳居乐公司投标文件《投标人同类业绩》存在多项负偏离,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扣除得分。
投诉事项4:佳居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及监狱企业声明函》,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投诉请求:1.认定佳居乐公司投标无效;2.责令原评审委员会、被投诉人依法公开针对佳居乐公司的扣、得分情况,并重点公示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中被认定存在负偏离的扣、得分情况(包括评分标准、各项得分和扣分明细);3.依法调查原评审委员会、被投诉人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及质疑复核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情形并依法予以处置。
二、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书面材料为准)
关于投诉佳居乐公司在分项报价表中出现制造商名称填写错误的事项。根据招标文件分项报价表的备注说明,未填写的或填写错误的,按“技术要求偏离情况”一般参数负偏离一项扣分处理(每偏离一项扣0.8分)。原评审委员会认为佳居乐公司在分项报价表中填写的制造商名称“佳居乐”为佳居乐公司简称,在本项目中不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混淆的情形,能够确认为佳居乐公司,不属于填写错误的情形,故该项不成立,不应作扣分处理。
评审因素“投标人同类业绩”,佳居乐公司共提供了3个同类业绩证明材料。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其中“江苏太仓向东岛花园四期项目镜浴柜供货及相关服务合同”项目的货物清单中明确不含橱柜或衣柜,不应得分;另外2个同类业绩予以得分,故佳居乐公司“投标人同类业绩”共得分68分。此外,提供的3个同类业绩证明证明材料,均含有货物清单页,不存在投诉人认为的不含有货物清单页的情形,故该事项不成立。
原评审委员会复核意见中的“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已根据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扣除不满足得分条件的相关参数分数”的表述,旨在强调评审过程客观公正,并非投诉人所理解的“原评审委员会认定投诉人的质疑意见成立”。对于其他投诉事项,被投诉人无补充意见。
三、采购人答复(详细内容以书面材料为准)
采购人认同被投诉人的质疑处理结果,目前暂无其他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供。采购人确认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不改变的情况下,不改变定标结果。
四、本机关调查情况
(一)投诉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三章用户需求书中实质性条款第5项规定,“投标人应按货物需求的要求逐项报价。投标人提供的报价除另有规定外,均已包含购买货物费用及售后服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总价应为各分项合计价格之和。与总项目相关的上述安装调试等费用须分摊计入各分项,不得以单项计费”。同时,该实质性条款表格下面的说明内容为:“注:上表所列内容为不可负偏离条款,负偏离将视为未实质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作投标无效处理”。
经核,佳居乐公司的投标报价及《分项报价表》中的投标总价,均为2,179,200元。另经核,佳居乐公司《分项报价表》中81个分项合计价格之和实为2,179,206元,与投标总价不相等。此外,佳居乐公司《分项报价表》中有43个分项的合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的金额不一致。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将“投标总价应为各分项合计价格之和”的要求,列为实质性条款,并明确属于不可负偏离条款。据此,“投标总价应为各分项合计价格之和”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中的价格修正。综上,原评审委员会在质疑复核中的结论错误,本投诉事项成立,佳居乐公司因不符合实质性条款第5项的规定,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二)投诉事项2
经核,佳居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项目详细报价》中填报的“制造商名称”均为“佳居乐”。佳居乐公司的解释为,“佳居乐”是制造商“广东佳居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缩写,不属于“未填写或者填写错误”情形。对于佳居乐公司的解释,原评审委员会予以认可。
本机关认为,结合佳居乐公司投标文件中有关公司名称的描述以及其他投标人的名称,原评审委员会在质疑复核中的结论并无不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佳居乐公司的填写情况构成“未填写或者填写错误”情形。综上,本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事项3
经核,佳居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共提供三项业绩材料,其中第一项为《科达天意华苑二期(御龙湾)项目9-18号楼高层橱柜供应合同》,合同中的甲方为“江西景晟合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晟公司”),乙方为佳居乐公司,但是相应的验收报告未加盖景晟公司公章,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同类业绩”评分准则中“合同和验收资料均加盖合同甲方公章或业务章”的要求。其他两项业绩材料,详见佳居乐公司投标文件。
本机关认为,关于第一项业绩材料,验收报告不符合“评分准则”要求,原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有误,应予扣减佳居乐公司的综合得分0.68分。关于第二项业绩材料,原评审委员会未予认可,并已在评审中扣除其相应得分。关于第三项业绩材料,佳居乐公司提供的货物清单页并非完整清单,但是已包含橱柜,不违反招标文件“投标人同类业绩”评分准则中“货物清单含橱柜或者衣柜”的要求,因此,原评审委员会认可该项业绩材料并给予相应得分的结论并无不妥。综上,本项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佳居乐公司的综合得分应扣减0.68分。
(四)投诉事项4
经核,佳居乐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机关认为,本项目并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供应商不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后果为不享受相应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价格扣除等),但不涉及投标效力问题。综上,本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经查,本项目采购合同已签订并已履行。
四、处理决定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裁决如下:
投诉事项2、4均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成立,投诉事项3部分成立;其中,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1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人民来访接待厅行政复议收案室,联系电话:88132145),也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