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但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增加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采购合同,补充采购合同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但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计划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本网站https://www.caigou2003.com所有发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图表、标志、版面设计等,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国际条约的保护。除非另有声明,其著作权及相关知识产权均归北京正福易采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版权合作邮箱:tougao#caigou2003.com(发邮件时#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