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4〕10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4-01-10 00:00:00

  一、当事人:深圳市越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3370号南山智园崇文园区2号楼1003

  二、基本情况

  深圳市越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疆公司”)、广东共创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公司”)参加了“嵌入式微控制器应用实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270,000元,中标金额266,000元,中标供应商为越疆公司,且采购合同已履行完毕。

  越疆公司和其他采购参加人的投标授权代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2013年版)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越疆公司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2013年版)第七十九条第二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项以及第十六条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方面,经综合考量,本机关决定将越疆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罚款人民币5,054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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