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供应商在质疑投诉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
(二)供应商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的投诉和情况反映。
(三)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转来的投诉和情况反映。
(四)其他的情况反映、举报、意见和建议等。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供应商在质疑投诉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
(二)供应商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的投诉和情况反映。
(三)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转来的投诉和情况反映。
(四)其他的情况反映、举报、意见和建议等。
本网发布内容已拥有版权或授权。如需转载,须获得书面授权,并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https://www.caigou2003.com)”及作者姓名,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准确性。否则,将追究侵权法律责任。
版权合作邮箱:liuhui#caigou2003.com(发邮件时#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