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供应商在质疑投诉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
(二)供应商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的投诉和情况反映。
(三)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转来的投诉和情况反映。
(四)其他的情况反映、举报、意见和建议等。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一)供应商在质疑投诉期限届满后提出的情况反映和举报。
(二)供应商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参加人的投诉和情况反映。
(三)监察、审计、信访等部门转来的投诉和情况反映。
(四)其他的情况反映、举报、意见和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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