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7栋11层A座ABC单元
被投诉人: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27楼
相关供应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秀街2号
一、基本情况
投诉人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机动车排气监控设备运行维护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300123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受理该投诉。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人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相关供应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本机关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二、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东软公司的分包意向协议中将本项目的主体、关键性服务进行分包,不满足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资格要求。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12页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7.本项目允许非主体、非关键性服务内容分包”。2.招标文件第17页技术要求中明确“一、运维工作对象:运维工作服务对象包括20套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119套黑烟车智能监控设备、1间运维监控室及配套系统”。本项目服务内容的主体、关键性内容即为外场设备运维(针对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黑烟车智能监控设备的运维)以及监控室运维。3.中标单位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三、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中第4页中的《分包意向协议》,将外场及监控室整体作为非主体、非关键性的服务内容进行外包。违背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申请人资格要求。4.质疑答复函深公资(市本级)函〔2023]249号文中,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答辩回复中再次明确将外场及监控室非主体、非关键性的服务内容进行分包,但外场及监控室即为本项目的主体、关键性服务内容,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答辩并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对本项目的主体、关键性服务内容的边界的认知,回复避重就轻,未正面回复我公司质疑点。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仅以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答辩回复我方质疑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判定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未要求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我公司质疑点进行详细解释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满足资格要求。
投诉事项2:东软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没有明确各方的合同金额比例,不满足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第12页7.2若投标人分包的,分包承担主体不多于3家,且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自拟,需加盖投标人与各分包承担主体的公章,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合同金额比例,要求由中小微企业承担的合同金额比例符合预留份额的比例要求),且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2.中标单位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三、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中第4页中的《分包意向协议》,提到了项目份额最终以实际签订的业务合同为准,没有直接明确各方的分包合同金额比例。不满足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申请人资格要求。3.质疑答复函深公资(市本级)函〔2023]249号文中,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答辩回复中说只与1家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并约定了分包比例,但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汇总“分包意向协议”中并未就合同金额比例进行说明,并未就我公司质疑点进行正面回复,将项目份额的分包比例与项目合同金额比例混为一谈,混淆概念。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仅以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答辩回复我方质疑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判定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未要求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我公司质疑点进行详细解释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满足资格要求。
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东软公司的分包意向单位深圳市智恒铄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恒铄公司”)不具备承担该项目中标份额40%及以上的能力,无法满足本项目服务要求。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要求的维护人员至少26人,但是智恒铄公司仅有从业人员5人,且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包给智恒铄公司的分包份额为中标份额的45%(即1188万元*45%=534.6万元)。与招标文件要求的维护人员至少26人相距甚远,且5人也无法完成中标份额的45%(即1188万元*45%=534.6万元)的服务内容。2.通过实地考察,发现智恒铄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在居民楼,没有办公场地且无人办公(注册地址照片详见附件1)。不具备承担该项目中标份额的45%(1188万元*45%=534.6万元)的能力,无法满足本项目服务要求。3.智恒铄公司无任何企业资质,一般经营项目范围亦不涉及本项目维护及实施内容,公司注册资金仅有100万元。不具备承担该项目中标份额的45%的能力,无法满足本项目服务要求。4.质疑答复函深公资(市本级)函〔2023]249号文中,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答辩回复中说明的仅阐述了自身实施能力,并未就分包意向协议中的实施单位能力进行说明。其回复未就我公司质疑点进行正面回复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仅以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答辩回复我方质疑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判定其分包意向单位的服务能力满足本项目的服务要求,并未要求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我公司质疑点进行详细解释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其满足资格要求。
三、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以相关当事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为准)
(一)采购人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答复
本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指涉及本项目运维设备核心技术要求的或需具有相应资质方可开展的工作内容等。本项目的外场及监控室运维服务内容含有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内容,例如提供运维服务车辆、支付外场设备运行电费、采购耗材(如标气、氘灯、线材等)、购买保险等内容为非主体、非关键性内容。
(二)被投诉人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东软公司在其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将外场及监控室非主体、非关键性的服务内容分包给智恒铄公司,故我中心认为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东软公司在其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本项目的分包份额为中标份额的45%,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合同总额的40%,故我中心认为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关于整个项目的运维人员要求是至少6名(除项目负责人、项目现场实施负责人外)提供上门服务,组织至少20名专业运维人员负责外场设备运维,东软公司投标文件中“十、拟安排的项目主要团队成员(主要技术人员)情况”,部分已作出声明其投入的运维人员均为公司自有员工,并提供社保及相关证书扫描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智恒铄公司为分包单位,承担的是外场及监控室非主体、非关键性的服务内容,东软公司已在其质疑答辩说明中声明智恒砾公司服务能力满足本项目服务要求。综上所述,故我中心认为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相关供应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答复
关于投诉事项1:外场及监控室的运维服务包含主体、关键性的服务内容及非主体、非关键性的服务内容。本项目投标,我司在《分包意向协议》中“—、分包标的及数量”,已明确将外场及监控室非主体、非关键性的服务内容分包给智恒铄公司,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详见投标文件“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分包意向协议》。深圳新视达视讯工程有限公司单方主观认为我司将外场及监控室整体作为非主体、非关键性的服务内容进行外包。此投诉内容完全无事实依据。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投标,我司仅与智恒铄公司1家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该协议中约定了智恒铄公司的分包比例,协议双方合同金额比例明确,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详见投标文件“投标人情况及资格证明文件”《分包意向协议》。
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的外场及监控室主体性、关键性的务内容均由我司承担,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运维人员”为承担关键性服务的人员,均为我司正式员工(其中监控室运维人员6名,外场设备运维人员22名),我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明资料。智恒铄公司承担的是外场及监控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内容,其服务能力满足本项目服务要求。智恒铄公司为微型企业,职工人数稳步增长,若有项目需求,随时扩充职工队伍。该公司依法纳税、经营状况良好,诚信经营,无任何失信行为和司法纠纷。
四、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针对投诉所涉事项,本机关经依法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具体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1.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规定:“7.本项目允许非主体、非关键性服务内容分包,……7.2.若投标人分包的,分包承担主体不多于3家,且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自拟,需加盖投标人与各分包承担主体的公章,……)”。
另查,招标文件关于运维服务对象的规定为“运维工作服务对象包括20套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设备、119套黑烟车智能监控设备、1间运维监控室及配套系统,硬件设备详见附表1。其中,1间运维监控室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梅坳六路6号,139套设备部署在深圳各区道路上”。
2.东软公司响应情况:东软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载明“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外场及监控室非主体、非关键性的服务合同分包给智恒铄公司。
3.其他调查情况:经核查,智恒铄公司符合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要求。
本机关认为:根据采购人的答复情况以及上述调查情况,外场及监控室虽然为本项目供应商提供运维服务的主要对象,但针对外场及监控室的运维工作本身也含有非主体、非关键性内容,东软公司已在《分包意向协议》中明确将外场及监控室中非主体、非关键性的服务内容分包给智恒铄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
因此,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2
1.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申请人的资格要求”规定:“7.本项目允许非主体、非关键性服务内容分包,本项目预留部分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要求中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合同总额的40%,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承担的比例不低于70%(即不低于合同总额的28%)……7.2.若投标人分包的,分包承担主体不多于3家,且分包承担主体不得再次分包,须提供《分包意向协议》(格式自拟,需加盖投标人与各分包承担主体的公章,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的合同金额比例,要求由中小微企业承担的合同金额比例符合预留份额的比例要求),且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东软公司响应情况:东软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载明“本项目分包份额为中标份额的45%(最终以实际签订的业务合同为准,不低于实际中标份额的40%)”。
本机关认为:东软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分包意向协议》载明的条款内容为:“分包份额为中标份额的45%”。《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合同总金额30%以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分包意向协议中所指的合同份额占比即为合同金额占比,并不涉及概念混淆。
因此,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三)关于投诉事项3
1.招标文件要求: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关于“运维工作要求”中载明:“运维单位应至少配备以下人员:
(1)项目负责人1名,……。
(2)项目现场实施负责人1名(除项目负责人)提供上门服务,……。
运维人员至少6名(除项目负责人、项目现场实施负责人外)提供上门服务,……。
(4)组织至少20名专业运维人员负责外场设备运维,可熟练操作计算机”。
另查,除分包承担主体须为中小微企业外,招标文件未对分包承担主体的资质条件提出其他要求。
2.东软公司响应情况:东软公司在投标文件《实施方案》中针对招标文件“运维工作要求”的响应内容为:“项目负责人1名、项目现场实施负责人1名、运维人员至少6名、20名专业运维人员”名单。
本机关认为:首先,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投标供应商拟安排的人员情况作为资格条件、符合性审查条件或者评审因素;其次,智恒铄公司在本项目中所承接的内容为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完成该部分服务内容具体所需要的服务人数,招标文件并未作出规定。最后,招标文件未对分包承接主体提出除中小微企业以外的其他资质要求。智恒铄公司的办公场地情况、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情况,不能作为其不具备分包内容承接能力的理由和依据。
因此,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五、处理决定
综合上述调查和认定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另,本机关为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向第三方取得相关证明等所需时间共计10个工作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上述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内。
本投诉各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受案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一楼行政复议收案窗口,电话:0755-82018000;市政府接收行政复议申请的互联网渠道为:登陆i深圳APP,在部门服务中点击“深圳市司法局”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