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财书〔2024〕553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4-07-18 00:00:00

  一、项目编号:SZCG2023000908

  二、项目名称:南方医科大学深圳医院激光淋巴成像检查仪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杭州宏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健康路9号3号楼4楼410室021工位

  被投诉人: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A座(深圳交易集团总部大楼)27楼

  相关供应商1:德仁唯康(广东)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185号1901房

  相关供应商2:易康顺(黄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黄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潭镇梅林大道88号304室

  相关供应商3:宜春市宁展医疗器械销售中心(有限合伙)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孙渡街道经济园区期桂源科技3号楼33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德仁唯康(广东)投资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技术要求产品穿透组织深度≥20mm,德仁公司产品的最大组织穿透深度是≥5mm,不符合招标技术要求。

  投诉事项2:采购人采购需求是带固定支架的设备,德仁唯康(广东)投资有限公司的产品为手持式探头产品,不符合招标技术要求。且厂家配套的录音录像设备,不符合采购方需求的直接在手术中使用的ICG荧光成像设备。

  投诉事项3:德仁唯康(广东)投资有限公司的产品不具备主机原厂带固定探头的支臂,不满足手术过程中多角度转向操作,不符合招标技术要求。且厂家配套的录音录像设备,不符合采购方需求的直接在手术中使用的ICG荧光成像设备。

  投诉事项4:德仁唯康(广东)投资有限公司产品LED光源调节档位为5档,不符合光强度可调6档位招标技术要求。

  投诉事项5:德仁唯康(广东)投资有限公司产品是采用红外高透镜头配置,无可见光摄像头,不符合双摄像头招标技术要求。

  投诉事项6:德仁唯康(广东)投资有限公司产品不具

  有可见光图像模式,更不具有以可见光图像为基础的融合图像模式,不符合招标技术要求。

  投诉事项7:德仁唯康(广东)投资有限公司产品不满足技术要求偏离表12、▲具有用于手术导航时数据融合的人体组织图像采集装置。

  投诉事项8:德仁唯康(广东)投资有限公司产品不满足技术要求偏离表13、▲具有皮瓣血运图形数值实时分析功能。实时监测评估血管循环及组织灌注情况,对组织血运进行相对值分析和绝对值分析,血运亮度用数值和百分比数值标定且标定点不小于10个,图像为增强彩虹色显示。

  投诉事项9:德仁唯康(广东)投资有限公司产品不满足技术要求偏离表14、探头在距离目标组织20cm-60cm之间实时测距,具备自动测距、自动对焦功能,测距精度偏差≤5mm。

  投诉事项10:技术要求偏离表29、具备激光紧急停止装置。

  投诉事项11:易康顺(黄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不满足技术要求偏离表11、四种图像模式:可见光图像模式、近红外图像模式、融合图像模式、图形数值模式随意切换。

  投诉事项12:易康顺(黄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不满足技术要求偏离表13、▲具有皮瓣血运图形数值实时分析功能。实时监测评估血管循环及组织灌注情况,对组织血运进行相对值分析和绝对值分析,血运亮度用数值和百分比数值标定且标定点不小于10个,图像为增强彩虹色显示。

  投诉事项13:易康顺(黄山)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不满足技术要求偏离表30.甲状旁腺自体荧光成像功能,在不注射显影剂的情况下,通过光源激发甲状旁腺自带的荧光采集成像,识别甲状旁腺。

  投诉事项14:宜春市宁展医疗器械销售中心(有限合伙)产品不满足技术要求偏离表13、▲具有皮瓣血运图形数值实时分析功能。实时监测评估血管循环及组织灌注情况,对组织血运进行相对值和绝对值分析,血运亮度用数值和百分比数值标定且标定点不小于10个,图像为增强彩虹色显示。

  投诉事项15:宜春市宁展医疗器械销售中心(有限合伙)产品不满足技术要求偏离表16、外置移动显示器27吋高清显示器,支持HDMI高清信号输入,支持有线信号和无线信号连接,实时同步主机图像。

  投诉事项16:宜春市宁展医疗器械销售中心(有限合伙)产品不满足技术要求偏离表17-25项技术需求。

  投诉事项17:宜春市宁展医疗器械销售中心(有限合伙)产品不满足技术要求偏离表28、操作方式无线遥控、面板、屏幕触摸。

  投诉事项18:宜春市宁展医疗器械销售中心(有限合伙)产品不满足技术要求偏离表30、甲状旁腺自体荧光成像功能,在不注射显影剂的情况下,通过光源激发甲状旁腺自带的荧光采集成像,识别甲状旁腺。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本机关裁决如下:

  投诉事项1-10、14-18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11-13成立,因前述投诉事项所针对的供应商为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候选中标供应商,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活动继续开展。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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