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XXXX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二、基本情况
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参加了“深圳市坪山区2023年教育领域食堂大宗食材集采集配服务项目(D标段)”(项目编号PSCG2023000250,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列放了XXXX颁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种植基地》荣誉证书。经调查,以上案涉相关证书均为虚假资料。XXX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项Ⅱ档标准,本机关决定将XXX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XXX公司作出减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人民币62,249.48元。
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