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招标文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含有倾向、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供应商等有违公平竞争的规格标准或者技术条款。
(二)标明特定的供应商或者产品,指定品牌或者原产地,要求制造商对某个项目特定授权。
(三)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
(四)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业绩经验、经营网点、现场踏勘等条件作为合格供应商资质条款。
(五)其他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资格核查标准、评标标准、分值权重等评审要求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的,不得作为评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