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仙湖社区畔山路122号梧桐山新居6-10栋8栋二单元304
二、基本情况
深圳市长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菁公司)参加了“深圳市人民医院污水消毒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300116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经查,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长菁公司的投标授权代表人黄某某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授权代表人均在长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长菁公司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机关决定将长菁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长菁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6,612.74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