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6〕207号)

深圳市财政局 2026-02-13 00:00:00

  一、当事人:深圳市优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村路4号南方蓄电池厂七楼东

  二、基本情况

  深圳市优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康公司)参与了深圳市妇幼保健院“微流控全自动核酸检测仪项目”(项目编号:HLCZB-2022-SZ22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经查,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优康公司本项目的投标授权代表人徐某某,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授权代表人,均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优康公司存在“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二条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优康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优康公司处罚如下:

  1.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2.罚款人民币11,910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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