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购〔2026〕5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整治政府采购领域“内卷式”竞争,防范市场主体以次充好、恶意低价竞争,持续推动解决政府采购领域异常低价问题,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现就防范以次充好推动解决政府采购领域异常低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防范市场主体以次充好、恶意低价竞争,是推动解决政府采购领域异常低价问题的必要举措,是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高政府采购质效的重要保证,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公平竞争、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抓好相关工作。
二、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
(一)科学形成采购需求
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综合考虑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信息,以及市场供给和产业发展状况,材料、人工等市场价格,行业费用标准及可能产生的后续采购等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标的品目分类、金额占比等因素,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项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性,并综合考虑技术、成本效益、促进竞争等因素,按照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设置采购包。
(二)合理设定最高限价和价格分权重
采购人应当严格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未设定最高限价的采购项目,以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作为最高限价。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人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确定价格、技术、商务等因素的分值和权重,引导供应商聚焦产品或服务质量的竞争,其中,采购人可以在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低于法定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确定价格分权重。
(三)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
采购人应当建立全生命周期成本理念,采购项目涉及后续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运营、维护、升级,后续专用耗材,处置报废等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报价,以及后续采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因素,并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供应商应当在约定期限内以不高于其报价的价格向采购人提供专用耗材或者相关服务。
(四)重点加强特定采购项目管理
采购人应当重点加强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的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供应商不得在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
(五)明确启动异常低价审查情形
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
1.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平均值×50%;
2.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投标(响应)报价×50%;
3.投标(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的,即投标(响应)报价<采购项目最高限价×45%;
4.评审委员会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采购人可以结合具体项目实际情况,提高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中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数值标准,但是最高不得超过65%。
三、强化政府采购过程管控
(一)强化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
采购人或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提醒督促评审委员会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情形。评审委员会启动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后,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投标(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前述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投标(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说明及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供应商不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据专业经验,结合同类项目的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评审委员会在评审现场获取前款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评审委员会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异常低价投标(相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评审委员会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二)压实评审专家责任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指导和监管,进一步压实评审专家的责任。评审委员会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启动异常低价审查或未对异常低价情形作出认定意见的,采购人或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评审专家的法律责任。
(三)充分发挥评定分离制度优势
鼓励采购人对重大项目和特定采购品目的项目,依法依规采用评定分离方式选定中标供应商。定标时,采购人应遵循公开透明、优质优价、权责对等的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支持创新、廉洁采购、务实高效的理念,对中标候选人的报价合理性、履约能力及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慎评估,强化优质优价的择优导向,确保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四、严格政府采购履约验收
(一)依法组织履约验收。采购人作为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确不具备履约验收能力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履约验收,该方式不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主体责任。对报价触发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程序后仍中标(成交)的供应商,采购人要重点关注其履约承诺、实际履约情况等。
(二)完善履约验收方式。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履约风险控制等需要,采取一次性整体验收或分批次验收等方式。项目验收标准应当对照合同约定,设置客观、可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需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对采购人、使用人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
(三)如实反馈验收结果。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履约验收实施主体、时间、方式、内容和标准等事项,严格对照合同条款进行验收。采购人在支付合同最后一笔费用前,应当在预算管理一体化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填写履约验收情况(模板详见附件),如实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或服务承接等完成情况。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对优质服务合同,采购人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续期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范以次充好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对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二)强化诚信建设。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大数据分析应用,稳妥有序推动供应商履约验收结果的运用,供采购人在自行采购项目邀请供应商、评定分离项目选择中标供应商等做参考。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区财政部门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将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情况作为采购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促进提升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工作质量。
(四)健全技术支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进一步提升深圳政府采购智慧平台的智能化水平,持续提升政府采购基础数据查询便利性,方便采购人和市场主体查询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中标(成交)金额、投标供应商数量、中标供应商等相关信息,不断完善采购文件合规性检查、异常低价预警等技术功能,为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提供重要的技术支撑。
附件:1.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模板(货物类)
2.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模板(服务类)
3.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模板(工程类)
深圳市财政局
2026年2月14日
相关文件